近亲属法律范围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明确界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具体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这一范围的界定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了相关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行使边界。近亲属有权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委托辩护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等。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语境下的近亲属范围与民事、行政法律规范中的近亲属范围存在差异,不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非同胞兄弟姐妹等亲属类型。
此外,《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形中,虽允许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参与相关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亲属被纳入近亲属的法定范围,其权利行使仍需遵循专门的法律规定。
没有近亲属时,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委托、申请法律援助等方式委托律师会见,相关操作规则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为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便没有近亲属,当事人本人仍可直接行使委托权。
当事人被羁押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手续,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提出委托律师的要求,由监管场所协助联系律师事务所并办理委托事宜。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制度,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将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律师的,可由看守所派驻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协助办理委托手续等。
此外,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可推荐律师,当事人接受推荐后可与推荐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会见并提供辩护服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有义务及时转达当事人的委托要求,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