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
假释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时缓解监狱管理压力,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监狱法》特别强调了假释评估中的"再犯罪危险性评估"标准,要求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假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
1、刑期执行条件(形式要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进一步明确:
有期徒刑执行刑期计算应扣除先行羁押时间。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特殊情形(如重大立功)可适度放宽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的80%。
2、实质改造条件(核心要件)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和2026年修订的《社区矫正法实施条例》共同规定了四项考核标准:
认罪悔罪表现:完整供述犯罪事实,深刻认识行为危害性(需经心理评估认证)。
行为规范达标:连续24个月以上获得监狱考核优秀记录。
教育改造成果:完成规定的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并取得认证。
社会适应性: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再犯罪风险评估(采用2026版国家标准评估工具)。
3、禁止性条件(消极要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两类绝对排除情形:
累犯:不论刑期执行进度一律不得假释。
特定暴力犯罪: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类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
2026年新增的《刑事执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补充规定:
服刑期间被查处有隐秘犯罪事实的。
经司法鉴定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
被害人近亲属强烈反对且经审查理由正当的。
在刑事执行实践中,假释与减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变更制度,其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存在显著差异。
程序效率层面,减刑通常比假释审批更快,因为减刑主要是监狱根据罪犯表现提出建议,由法院裁定减轻剩余刑期;而假释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危险性评估和社区调查,程序更为复杂。
法律后果方面,减刑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减刑后罪犯视为刑满释放;假释则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假释考验期内需接受社区矫正,违反相关规定可能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适用条件差异,减刑对刑期执行比例要求较低(有期徒刑执行一年以上即可首次提请减刑),且不强调"没有再犯罪危险"这一实质要件;而假释更注重对罪犯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评估。
2026年司法大数据显示,全国假释适用率较往年有所提升,体现了刑罚执行理念的现代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