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系统规定了滋扰他人生活的法律责任。采取跟踪、纠缠、尾随、持续发送信息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滋扰行为情节较重,例如多次实施、使用威胁性语言、在夜间骚扰、针对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处罚将升级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执法机关会综合行为频率、手段、后果等因素判断情节轻重。
公安机关还可依法作出“禁止接触令”。经负责人批准,可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接近受害人住所、工作场所,不得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联系。违反禁止令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
受害人无需自行举证全部事实。警方可通过调取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社交平台信息等固定证据。即使滋扰者未造成身体伤害,只要其行为足以影响他人安宁生活,即可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禁止接触决定,违者依法处理。
滋扰他人生活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此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主观动机,以及是否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如果滋扰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在小区、学校门口大声辱骂、围堵他人,引发围观或秩序混乱,可能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此时即使未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入刑。
多次滋扰同一人,尤其是伴有恐吓、侮辱内容,且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司法机关可能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挑衅意图。这种情形下,即使发生在私人空间,也可能因“情节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一般性的邻里纠纷、情感纠葛中的偶发骚扰,通常不构成寻衅滋事。法律区分了普通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过度入罪。是否构成犯罪,需由检察机关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治安罪”这一概念。滋扰他人生活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不构成犯罪,但会留下违法记录。
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前者适用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后者则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可能判处刑罚。滋扰行为绝大多数属于前者,只有极少数情节恶劣、动机卑劣的情形才上升为犯罪。
2026年新规强化了对滋扰行为的行政惩戒力度。不仅明确了行为类型,还建立了阶梯式处罚机制和禁止接触制度,使执法更具操作性。这解决了过去“取证难、处罚轻、制止难”的问题。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滋扰行为负有管教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屡次滋扰他人,公安机关可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履行义务的,可能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滋扰他人生活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适用本法处罚。
滋扰他人生活不再是“小事”。2026年法律已划清行为边界,既保护公民的安宁权,也防止滥用权力。面对滋扰,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实施滋扰者应知敬畏,莫把骚扰当自由。法律守护的是每个人的平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