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立案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得利事实。得利事实指一方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财产性的,如金钱、物品等,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如权利、机会等。如果一方确实获得了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基础。
得利行为必须缺乏合法依据。合法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道德义务等。如果得利行为有合法依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基于有效的合同取得财产,因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等,这些都不属于不当得利范畴。
受损方与得利方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受损方的损失与得利方的得利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得利方的得利是导致受损方损失的原因。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存在得利和受损事实,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受损方需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在立案时,受损方要向法院说明要求得利方返还的具体利益内容及金额,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只有诉讼请求明确,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受损方在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且知道得利方是谁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受损方一直不知道权利受损或得利方身份,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
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这三年内,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利方返还不当利益。如果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受损方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除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受损方采取向得利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等行为,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为受损方争取权利提供了更多机会,防止因时间过长而丧失诉讼权利。
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保障了受损方在特殊情况下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对诉讼时效的最长限制,即使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