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重处罚的法律含义
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幅度内,选择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例如某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可能判处八年或九年,但不能超过十年。
该处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从重情节为依据,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法官不得自行创设从重理由,也不得因被告人拒不认罪或未赔偿就视为从重情节。
从重处罚的参照对象是“一般情况下的量刑”,而非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本质仍属自由裁量范畴,但受法定幅度严格约束,确保罪刑相适应。
即使存在多个从重情节,最终刑期仍不得突破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防止以“情节恶劣”为由变相加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加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现行刑法条文中并无“加重处罚”这一独立术语,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该概念特指数罪并罚时突破单罪法定最高刑的情形。例如一人犯两罪,分别应判十年和八年,可合并执行十五年甚至二十年。
加重处罚不适用于单一犯罪。即使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只要构成一罪,刑期仍受该罪法定上限限制。死刑、无期徒刑除外,因其本身已是顶格处罚。
我国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设有上限: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种“限制加重”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加重处罚的本质是刑罚执行方式的调整,而非对某一罪行本身的评价。它解决的是多个罪名如何合并执行的问题,与从重处罚针对单罪量刑有根本区别。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从重与加重的核心区别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突破法定刑上限。从重处罚始终在法律为该罪设定的刑罚区间内操作,而加重处罚则允许在数罪并罚时超过单罪最高刑,但受总和刑期规则限制。
从重处罚适用于单个犯罪存在法定从重情节的情形,加重处罚仅适用于一人犯数罪需合并执行的情况。两者适用前提完全不同,不可混用。
从重是量刑情节的体现,加重是刑罚合并的制度安排。前者关注行为恶性,后者关注责任总量。司法文书必须明确区分表述,避免用语混乱影响判决权威性。
实践中,部分公众误将“判得很重”等同于“加重处罚”,实则多数案件仍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只有涉及多个罪名且合并执行超限的,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加重。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