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严格的特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相关法条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导致孕妇在产假期间或产假结束后未能领取生育津贴,孕妇依然有合法的途径申领这笔待遇。
在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的情况下,符合申领条件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日起三年内,直接向参保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个人申领生育津贴。
如果孕妇在公司倒闭后办理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部分地区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产时依然可以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无论公司是否倒闭,只要女职工在生育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其享受生育津贴的法定权利就不会因为用人单位的灭失而丧失,社保基金会依法予以兜底保障。
公司违法辞退孕妇,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1.对孕妇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计算标准为:
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您希望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不要求赔偿金,而是要求仲裁或法院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违法辞退期间的全额工资。
2.行政层面的罚款/加罚责任
如果公司辞退您后拒不支付法定赔偿,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