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核心要件
用人单位将连续旷工三天设定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对应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完成法定民主制定程序,内容本身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培训,书面签收,内部公开渠道发布等有效方式,将包含旷工违纪处理规则的规章制度完整告知全体劳动者,确保每一名员工都清晰知晓旷工三天对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旷工事实的举证责任边界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前,必须收集固定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劳动者确系无正当理由未到岗提供劳动,且连续缺勤时长达到三天,不存在病假,工伤,不可抗力等合法的缺勤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要求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连续旷工三天作出解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之后将书面解除通知有效送达劳动者本人,完成全部法定解除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以旷工三天为由作出的开除决定不合法,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