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区分第一次拘留的法律性质。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最长期限为37天。行政拘留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第一次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直接影响第二次被抓的处理方式,两种拘留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完全不同。
第一次刑事拘留后被释放,不等于没有犯罪记录。刑事拘留后释放,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批捕,也可能是因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如果第一次刑事拘留最终没有被定罪判刑,第二次违法一般不构成累犯。但公安机关会参考其之前的违法记录,在处罚裁量上从严把握,不会因为未被定罪就完全忽略前科。
第一次刑事拘留后被判刑,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如果第一次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第二次处罚将明显重于第一次。
第二次违法的处理以本次行为性质为准。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第一次的处理结果不会直接决定第二次的处罚种类。第二次被抓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本次行为的违法事实、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的可能刑事拘留乃至逮捕,情节较轻的可能行政拘留。
第二次违法通常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即使不构成法律上的累犯,有违法前科的人在第二次违法时,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裁量或检察院量刑建议中,都会将其作为从重情节考量。屡教不改反映出的主观恶性是加重处罚的重要理由,这一考量在行政处罚和刑事量刑中均适用。
无论第一次处理结果如何,第二次被抓后都应当正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是争取从轻处理的有效途径。对抗调查或试图逃避责任的做法,只会加重处罚后果。法律的裁量空间虽存在,但屡次违法带来的法律负面评价不会轻易消除。
偷自行车的性质取决于价值和行为方式。如果自行车价值不高,且不构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的,通常按治安案件处理,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如果自行车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各地标准不同,通常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或属于多次盗窃的,则构成盗窃罪,面临刑事处罚。
第二次偷自行车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之一。即便每次偷盗的财物价值都不高,但如果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构成多次盗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次违法虽然不必然直接入刑,但距离刑事追诉标准更近了一步,公安机关在处罚上会更为严厉。
第一次盗窃被处理后再次盗窃,处罚会加重。如果第一次盗窃已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第二次盗窃被抓时,公安机关会将第一次记录作为前科考量,通常按屡教不改从严处理。即使是同一辆自行车,归还后再偷的行为仍属于新的违法事实,不影响第二次的独立认定。
主动归还或退赃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盗窃行为在财物脱离失主控制时已经既遂,事后退还或赔偿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免除处罚。如果第一次偷了后被批评而归还,第二天再偷,第二次仍然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不能以已经还了为由逃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