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须严格遵守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伪造证据。
2、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材料,被取保候审人须按要求配合调查取证,到公安机关补充笔录或接受询问。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此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4、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讯问被取保候审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全面审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向法院提起公诉。
5、检察院决定起诉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审理,被取保候审人须按时出庭接受审判,审判阶段须重新办理取保手续延续强制措施。
6、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或案件办结后执行机关出具解除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凭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退还保证金,全部流程结束。
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身份证明、担保方式说明以及能够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取保的会责令申请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由执行机关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保证人需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等条件。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综合确定,案件结束后没有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执行机关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全部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离开羁押场所回到住所,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义务直至案件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