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基础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以完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捏造事实特指无中生有虚构完整民事法律关系,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次起诉也属于此类情形。仅对纠纷中部分金额,履行方式等内容进行夸大篡改,不满足本罪的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覆盖延伸诉讼场景
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普通民事诉讼立案环节。行为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同样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三、判定妨害司法秩序
行为人实施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满足特定情形即可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达到立案标准。相关情形包括法院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裁定,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作出相关裁判文书,立案执行对应文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认定情节严重情形
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特定严重后果的,适用升档量刑的立案标准。相关情形包括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通过执行程序获取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致使他人因相关裁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十万元以上的。
五、确认单位犯罪规则
单位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样符合本罪的立案条件。对单位直接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对应标准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单位实施此类行为就不予追诉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