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借款形成时间
借款形成的具体时间是性质判定的基础前提。如果借款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原则上属于举债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如果借款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会优先纳入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审查范围,按照对应规则进一步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核查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借款时男女双方共同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通过明确的方式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该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事后达成的债务承担约定,对彼此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承担对应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确认借款实际使用用途
如果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的开支,即便债务形成于婚前,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用途范畴包括婚后共同居住房屋的装修,婚后共同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必要消费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区分个人专属用途情形
如果借款仅用于举债一方的个人专属支出,完全没有用于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相关情形包括举债方婚前独自购置个人专属物品,独自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五、明确债务清偿基本规则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借钱结婚相关债务,双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清偿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对善意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