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三个项目,各项限额独立计算,不能合并使用或相互挪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有责情形下适用上述限额,无责情形下限额大幅降低,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涵盖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项目合计在18万元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需要另行主张。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涵盖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这些项目合计在1.8万元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同样需要另行主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车辆维修费用稍有超出就需要侵权人自行承担。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肇事方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交强险均按照有责限额进行赔付。只有被认定为无责任时,才适用无责限额。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最基本的赔偿保障。
各分项限额之间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1.8万元但财产损失很小的,不能把财产损失限额的剩余额度挪到医疗费用项下使用。反过来,死亡伤残项下有剩余额度的,也不能用于填补医疗费用的缺口。受害人在索赔时需要按照各分项的实际损失分别计算。
限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不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无论事故发生在哪个地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都适用同一标准。这一统一规定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导致的赔偿标准不一致问题,保证了交强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预期性。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定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对方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全部损失由肇事方个人承担。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全部合理损失。人身损害方面包括医疗费超出1.8万元的部分、残疾赔偿金超出18万元的部分等。财产损失方面包括车辆维修费超出2000元的部分。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全额赔偿这些超出部分,侵权人不得以没有商业险为由拒绝赔付。
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不区分责任比例,但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必须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侵权人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侵权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侵权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受害人发现侵权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