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确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户口一般不能直接申请或受让取得宅基地。但历史上已经合法占用宅基地,或者通过继承、政策性安置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可以区分情形办理确权登记。
第一种情形: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里继承的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房地一体”原则附带确认,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也不能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第二种情形:1999年之前合法取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休退休人员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依法确权登记。
第三种情形:政策性安置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以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99年以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后,并不等于当然可以批准宅基地。宅基地申请的核心条件,是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一户一宅”和当地面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如果户口迁回后,经村集体依法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没有宅基地、符合分户或建房条件,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宅基地。
申请程序一般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如果户口虽然迁回,但未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或者此前出卖、出租、赠与过住宅,再申请宅基地通常不予批准。迁回人员即使能继承老宅房屋,也只能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不能当然获得新批宅基地的资格。
综上所述,非农户口能否确权,关键看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属于继承、历史取得或政策性安置等例外情形。迁回原籍后能否申请宅基地,则取决于是否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和审批条件。办理前建议先向村集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身份认定与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