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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可以拿到哪些赔偿

大律师网 2026-10-30    人已阅读
导读:在工作过程中遭受骨折类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医疗救治、收入损失、伤残补偿等权益均由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保障。赔偿项目的划分遵循“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主、用人单位支付为辅”的原则,具体金额与骨折的伤残等级、当地社平工资、本人工资水平直接挂钩,不存在统一的固定数额。

工伤骨折可以拿到哪些赔偿

工伤骨折可以拿到哪些赔偿

  一、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基础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部分是工伤骨折后最基础的保障:

  1.工伤医疗与康复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骨折后如需进行康复训练以恢复肢体功能,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也由基金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其他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与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如果骨折导致肢体功能障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生活护理费:如果骨折伤情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津贴: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可按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还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后续可能的伤情治疗与康复保障。

  7.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用人单位需支付的法定补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部分是劳动者容易忽略但依法可主张的权益: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骨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本的基本工资、绩效福利等不应被克扣。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需向职工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需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帮助工伤职工在离职后重新就业过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核心赔偿标准

  工伤骨折的伤残等级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多数骨折情形会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以下核心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骨折伤情更重,导致存在器官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等情况,伤残等级可能更高,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数、伤残津贴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四、特殊情形下的权益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有法律兜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同时,用人单位需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工伤赔偿的获取有明确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才能依法主张上述全部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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