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该义务与儿子的赡养义务完全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该条规定的主体是所有成年子女,不区分子女的性别、婚姻状态、是否婚嫁。女儿即便已经结婚组建新的家庭,与原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对应的赡养义务始终合法存续。
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经济上的持续供养,生活上的贴身照料,以及精神上的常态化慰藉。父母患病时,出嫁女儿同样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和陪护照料的责任,不得推诿给其他兄弟姐妹。
多名成年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的,各自承担的份额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协商确定。
任何以女儿已经出嫁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赡养义务的主张,都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嫁出去的女儿不赡养父母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嫁女儿依法支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出嫁女儿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查封对应财产,强制其履行赡养费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出嫁女儿,将直接构成遗弃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