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直接侵蚀国家财政基础,破坏税收公平原则和市场竞争秩序。
3、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纳税义务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过失导致的漏税少缴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积极追求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结果。
4、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欺骗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初犯免予追诉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同样按数额较大标准追诉。
该罪对数额的计算采用累计方式。纳税人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仍不补缴的,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如果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与个人犯罪一致,但实行双罚制度。单位被判处罚金后直接责任人员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罚金数额根据逃避税款的具体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