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起诉的条件是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送货单能说明双方存在货物交付关系,符合立案的形式要求。法院立案阶段做形式审查,不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就把证据链补齐。手里只有送货单,照样可以递交起诉材料。
起诉和胜诉是两件事。立案只看门槛,判决看的是证据能否证明主张。送货单作为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它通常只能反映送货时间、货物名称和数量,签收人身份是否为公司员工、货物单价多少、总价款如何计算,这些关键事实单靠一张送货单说不清楚。起诉没问题,能不能赢要看后续补强。
递交起诉材料时,把送货单原件和复印件都准备好,同时整理送货单对应的交易背景信息,包括和谁联系的、货物送到哪里、谁签收的。这些信息写进起诉状的事实理由部分,让法官看到交易的全貌,而不是孤零零一张单据。起诉状里把送货单和交易背景对应起来写,事实陈述清楚,立案环节不会卡壳。
起诉之后还有举证期限。法院受理案件会指定举证期限,原告要在期限内把证据提交完毕。只有送货单的,举证期限内把送货单交上去,同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或者补充其他材料的说明。举证期限届满再想补证据,需要说明理由,法院准许才行。起诉时就想好后面补什么材料,按期限推进,程序上不吃亏。

可以起诉。三年是诉讼时效期间,不是起诉期限。时效届满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立案。超过三年递交起诉材料,法院照样受理,照样开庭审理。时效制度和起诉条件是两套规则,不能混在一起看。
诉讼时效的规则是对方提出抗辩,法院才审查。被告在一审中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主动适用时效规定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原告能证明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抗辩不成立。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对方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每一次催款、每一次对方承诺付款,时效都重新起算。
三年从什么时候算,要看合同有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没有约定的,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催款记录、对账单、微信聊天、通话录音,都能用来证明时效中断。超过三年才起诉,手里有中断证据,时效抗辩照样能挡住。
中断证据要经得起对方质证。微信聊天记录要能显示双方身份,光有昵称不行,需要头像、微信号、聊天内容相互印证。通话录音要说明通话双方是谁,录音内容里对方承认欠款或者承诺还款的表述要清楚。书面催款函要有送达凭证,快递单号、签收记录和催款函内容对得上。证据零零散散,对方一句不认可,证明力就打折扣。
中止的情形也要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中止和中断不同,中断是重新起算,中止是暂停计算,实务中用得少,但遇上特殊情况能派上用场。
时效抗辩只能在一审提。被告一审没提,二审再提,法院不支持。一审提了,原告有中断证据,抗辩被驳回。一审没提,判决生效后被告再拿时效说事,走再审程序门槛很高。原告起诉时把催款记录、对账单这些材料一并提交,对方提不提抗辩,手里都有应对的底牌。
有难度,但不是没有可能。送货单的核心作用是证明货物已经交付。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要证明三件事:买卖关系成立、货物已交付、货款未支付。送货单能覆盖第二项,第一项和第三项要靠其他证据。没有单价和总价,法院无法确定货款数额;没有对方确认欠款的材料,法院难以认定欠付事实。
补强证据的方向有几个。对账单是最直接的,对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能同时解决单价、数量和欠款总额。微信聊天记录里对方确认收货、确认价格、承诺付款的内容,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转账记录能证明此前的交易习惯和付款方式。通话录音中对方承认欠款的表述,也有证明力。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如果是公司员工,需要证明其身份,比如社保记录、工作群成员信息、名片。
送货单本身的规范性也影响证明力。有公司盖章的送货单强于个人签字,签收人写明职务和身份证号的强于只签一个名字,连续多笔交易形成习惯的强于孤立一笔。送货单上注明单价、金额、付款期限的,证明力明显提升。手里只有一张送货单,先把能收集的周边材料补齐,再决定起诉策略。
法律并未要求所有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对方接受了货物,买卖合同即告成立。送货单本身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凭证,能够证明卖方已交货、买方已收货的事实。法院在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后,会判令买方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