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初,被告人王小林与浦小华(另案处理)共谋采用唆使他人贩卖假毒品,再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方式,骗取公安机关的举报线索奖励费。而后,两人从医院购得头痛粉装入数十支长短不一的塑料吸管内伪装成“毒品海洛因”。同月15日、19日中午、19日晚上,被告人王小林分别与浦小华、张林(另案处理)一起,慌称事后给予200元或300元的报酬,先后叫罗富陆、罗亮、左真雄(其中二罗系未成年人)将伪装的“毒品海洛因”送给事先联系好的所谓买毒人,并将所谓买毒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干警毕某某、蓬街派出所协警蔡某某及浦小华的手机号码告诉该三人。与此同时,被告人王小林向公安机关虚假举报上述“贩毒线索”。罗富陆、罗亮、左真雄先后在与毕某某等人进行所谓的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后被刑拘、逮捕。经检验,从罗富陆、罗亮、左真雄处查扣的3.32克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事后,被告人王小林与浦小华从公安机关取得举报线索奖励费共计3700元。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林唆使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系累犯,应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遂以被告人王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小林对起诉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小林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不可罚或非犯罪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诈骗罪,应宣告被告人王小林无罪。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四千元。
小编评析:
首先,被告人王小林主观上具有骗取公安机关线索奖励费的诈骗犯罪故意。
其次,被告人王小林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公安机关线索奖励费的诈骗犯罪行为。
其三,被告人王小林已到手钱财是否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