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朋友“啊福”的电话称其朋友“啊俊”需要购买10克冰毒。张某某打电话给“啊华”求购。二人相约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步行街见面。张某某成功取得冰毒后返回出租屋。此时,被告人丁某基来到张某某的出租屋,两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期间,张某某接到“啊俊”的电话,双方约好在大沥某宾馆进行交易。张某某告知丁某基要到某宾馆卖冰毒,丁某基表示愿意同往。二人驾乘摩托车前往宾馆。张某某担心对方抢冰毒,提出自己先带一包冰毒上房间,之后有丁某基带余下的冰毒去交易,丁某基同意。张某某带着一包冰毒去到上述房间交予“啊俊”验货后,打电话给丁某基要其将余下的冰毒送上来。丁某基将毒品送到房间。此时,民警来查房,将在房间内的张某某、丁某基抓获,并当场在房间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7包。经鉴定,起获的7包白色晶体净重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丁某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可,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
1、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被告人丁某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
小编评析:
被告人丁某基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丁某基虽然客观上进行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毒品犯罪获益的目的和心理,不同于一般的毒品共同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都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