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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大律师网 2020-09-01    人已阅读
导读: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相同的权利。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2020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小天。夏小天出生六个月后,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年3月12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之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收养手续,1999年11月28日高明市民政局发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胡某红的《收养证》。2000年4月被告胡某华将收养胡某红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到高明市明城公安分局办理审批入户手续,但被告胡某华将夏小天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99年2月15日。2000年5月11日被告胡某华办理了夏小天入户手续。从夏小天被送养后,原告夏某连不知夏小天的下落。2001年2月15日原告夏某连到高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夏小天被区某华绑架。高明市公安局经询问区某华,得知了夏小天被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为此,原告夏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庭审时,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无论夏小天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谁,要求取回收养夏小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万元。

  另查,被告区某华在中南人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夏小天(胡某红)从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14日由胡某华、李某英携带抚养。

  广东佛山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夏小天是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非婚生女儿。被告区某华以原告夏某连遗弃夏小天在其楼梯间为由,不经原告夏某连同意,将夏小天通过严某珊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本院到市民政局查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夏小天是在高明市明城镇白庙路段拾到的弃婴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了夏小天收养手续。法院到市公安局查明,被告区某华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因此,被告区某华的陈述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的陈述,相互矛盾。故法院对被告区某华认为原告夏某连遗弃夏小天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夏小天是拾到的弃婴,不予采信。故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夏小天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夏某连要求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应予支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书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书子女的区某华,应负担夏小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夏小天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区某华的月收入3000元,故原告夏某连要求被告区某华支付夏小天抚养费36000元,应予支持。夏小天的生母夏某连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解除收养关系。胡某华、李某英要求夏小天的生父母区某华、夏某连补偿收养夏小天期间支付的生活费,予以支持。1999年7月至12月,夏小天的生活费,参照广东省199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夏小天的生活费为年人平均生活费7054.09元÷12×6=3527.04元;2000年1月至9月夏小天的生活费,参照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夏小天的生活费为年人平均生活费8016.91元÷12×9=6012.72元。胡某华、李某英从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抚养夏小天的生活费共17057.52元,由夏小天的生父母区某华、夏某连平均承担,即区某华、夏某连各承担8528.76元。胡某华、李某英要求区某华、夏某连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夏小天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归还原告夏某连抚养。

  三、被告区某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夏小天抚养费36000元给原告夏某连。

  四、被告区某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8528.76元给原告胡某华、李某英。逾期偿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夏某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8528.76元给原告胡某华、李某英。逾期偿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反诉原告胡某华、李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夏某连主张被告区某华未征得其本人同意而擅自将其与区某华所生的非婚生子夏小天送养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并由被告区某华承担夏小天的部分抚养费,其主张是应当支持的。而本案中的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因其收养非婚生子夏小天的手段是非法的,故其与夏小天之间并未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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