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被盗刷,发卡行系按指令付款的,无责;但发卡行未及时短信通知的,应相应赔偿。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
【基本案情】
2015年,彭某以其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借记卡同一天被盗刷1.47万元(其中第一笔5000元)且未收到账户资金变动短信通知为由,诉请发卡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彭某损失4850元。
【案件分析】
①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彭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诉争五笔金额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买方初次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会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即可进行支付,如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
②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说明确系彭某本人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已履行了客户身份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某自行设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银行无须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彭某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银行应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故涉案借记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因银行未能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某,导致彭某未能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异常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扩大,银行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银行就后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彭某损失4850元。
综上所述,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情形下发生盗刷,发卡行系按持卡人指令付款的,不承担责任;但发卡行未及时短信通知的,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