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1月,被告人张更生被选为闻喜县桐城镇中社村村长,1999年4月2日当选闻喜县城关镇第12届人大代表。1997年1月,被告人张更生、贾恺、王海忠、李王官当选中社村村委,研究以村委、村支委名义制作一批牌匾,由被告人张更生、陈吉云率人向驻在中社区域内的单位送匾。次年,中社村委、村支委又成立锣鼓队,每逢节日向中社区域内的单位敲锣鼓、闹社火,获取钱财66笔共计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08 800元,收款记人村委账上后,给参加者发工资、提成共71958.78元。张更生1997年担任村长后,研究成立村治安联防队,该队对过往该村车辆收取费用3 000余元。在张更生担任村长期间,对在该村区域内的闻喜县民用建材公司索要土地补偿费35000元,向闻喜东镇三铁焦化厂索要道路维修费5000元;向闻喜县水泥厂索要粉尘污染费40 000元;向闻喜县城关信用社索要土地补偿费30 000元;向闻喜县技术监督局索要土地补偿费70000元;向闻喜县审计局索要土地补偿费15000元。所要195000元款项均入了中社村村委账,后以150A,~200A,的提成向要账人分发工资。案发后,被告人梁公社退出所得赃款1500元,王海忠退出3 480元,梁永安退出l000元,张喜让退出210元,叶建民退出15000元,梁民安退出2110元,李王官退出6350元,陈吉云退出300元,由被害单位领取。
1997年,闻喜县电业局租用闻喜县桐城镇中社村土地4.04亩。1999年2月,被告人梁永安同村民李民德、粱立安、刘纪成、董王玉、杨随喜到闻喜县电业局索要占地款6000元后,六人均分。
1997年10月,闻喜县桐城镇刘治屹经闻喜县信用联社业务员仇学军介绍,在张六生处以高额利息借款10 000元。次年3月28日9时许,张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李启安和闻喜县城居民邓永义、闫保兴到刘治屹家,李同邓永义将刘治屹拉上车,同时将正在刘家的仇学军也一同叫上车,拉到闻喜县桃同路口玻璃厂一房内,李用铁火钩朝刘治屹腿上抽打了两下。张叫来王德发并让其陪仇外出借款以归还刘的借款。后刘被李、闫、张带到闻喜县液化气招待所二楼一房间,先后由李扁安、陈红伟等人看守,后刘在李、陈的陪同下到运城禹都市场郭宽江处拉走价值30000元的白酒抵顶借款。后于4月3日早上,经张同意才将刘放回,非法限制刘人身自由6天。
2000年4月1日,被告人张更生承包了闻喜县桐乡宾馆。期间,张招收、容留卖淫女并免费提供食宿,卖淫女最多时达20余人。同时安排其妻陈雪丽(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管理桐乡宾馆歌厅及卖淫女。由陈从卖淫非法所得中抽成牟利。张多次安排卖淫女卖淫并要求卖淫女听从陈的安排、管理,不许乱出台(卖淫),不要打听嫖客姓名、称呼其职务等。被告人梁公社在桐乡宾馆工作期间,根据张的授意,当警方对宾馆进行特行检查时,以查验证件为由拖延时间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张、陈,通知有卖淫嫖宿的客房,逃避打击。
2000年9月,闻喜县电影院由韩银狮承包后改建增设家俱城,成了中社村大中市场家俱城的竞争对手。被告人张更生得知后,便同巾社村大中市场家俱城承包人张六生、被告人叶惠民、经理被告人叶建民商定阻挡施工。期问,被告人贾恺、叶文根、叶建民、史长命、梁永安多次向电影公司索要工资2000元;因索款无果,张更生、贾恺、叶建民及张六牛商定煽动群众参与阻挡,由张更生提议让群众到问喜酒楼吃饭,叶惠民同张六生商定给参加的群众每人10元钱。之后,叶建民将写好的要求电影院恢复放映的标语让被告人陈红伟、李启安张贴于电影院。张更生坐在面包车里在现场进行观看。陈红伟、李启安把标语贴好后,拆卸施工用的架板。被告人张喜让、贾恺、叶文根、梁民安到影院二楼责令工人停工,张喜让、梁民安受张六生指使在施工现场监视3天不让施工。同年12月24日,张更生、贾恺、梁永安、叶文根、史长命等人到电影公司找公司领导卫茂贵、孔玉成索要现金,卫茂贵委托他人将中社村村支书陈吉云叫来帮助解决此事。电影公司无奈同意以土地补偿费为名,支付给中社村现金60000元。因资金紧张,此款由承建人韩银狮垫支,叶建民将款索得后,交给张更生20000元,用于村民福利发放;余款张六生分得12000元,叶文根、史长命、梁水安各得2000元,张喜让、梁民安各得110元,参与群众每人分得10元计650元,剩余21330元由叶建民保管。
2001年2月23日,运城市公安局、闻喜县公安局联合执行抓捕张更生的仟务。当晚9时半左右,张少华、张晓峰、张万峰、叶伟执行抓捕任务,当抓捕小组在闻喜县桐城镇中社村中发现张更生后,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少华向其出示刑事拘留证并告知:“公安局的,刑拘你哩,不要动。”张更生夺路脱逃,闻喜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侦查员张晓峰等人冲上前抓住了张更生,张更生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晓峰身上猛刺六刀,致其受伤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认为,张晓峰系双刃刺器穿通心脏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更生等15人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以张更生为首的中社村村委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起诉书指控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贾、王、梁、陈、李、叶文根、张喜让、史长命、梁永安、叶建民、叶惠民、梁民安、李启安、陈红伟14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收取车辆过路费,收取土地补偿费、粉尘污染费、道路维修费系一般违法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张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贾恺、叶文根、张喜让、史长命、梁永安、叶建民、叶惠民、梁民安、李启安、陈红伟向电影院采用威胁、勒令停工及聚众闹事等方法索取60000元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张更生和叶建民、叶惠民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贾、叶文根、张喜让、史、梁永安、梁民安、李、陈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张更生在警方抓捕时持刀刺死警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更生在承包桐乡宾馆期间,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述数罪应予并罚。梁公社协同他人组织卖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陈红伟、李启安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陈吉云、王海忠、李王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更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叶建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叶惠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李启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陈红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贾恺、叶文根、史长命、梁永安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梁公社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八、被告人梁民安、张喜让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九、被告人陈吉云、王海忠、李王官无罪。
宣判后,张更生提出上诉。
复核后判决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晋刑一终字第3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更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小编评析:
中社村村委会并不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而且,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并不能认定该村委会成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张更生等人所犯的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等,均是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张更生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虽在当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并没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牛活秩序的程度。所以,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更生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绀织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