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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男方获得房产

大律师网 2018-07-12    人已阅读
导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基本案情】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年8月23日,双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018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男方获得房产

  【基本案情】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年8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日生育儿子。婚后因双方处事方式不同,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被告B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原告应按规定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12年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儿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儿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期间儿子的抚养费1.5万元,自2015年7月起,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100元;二、原告于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至被告处探望儿子;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房屋,按每平方米1.2万元计算房价;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3万元计算房价。

  另查明:2013年3月,A与洪某(系A的爷爷)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A购买洪某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房屋(建筑面积71. 40平方米),房价40万元。2013年3月,A与(系A之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A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建筑面积64. 24平方米),房价20万元。原被告均称,上述二套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A名下,未支付房款,实为赠与,但原告称系其爷爷、父亲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原告个人财产。被告认为系原告的爷爷、父亲对原被告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上述二套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系原告支付,因此,庭审中双方就该费用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二套房屋被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由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2万元。同时被告认为,如二套房屋被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离婚后无住处且儿子由其抚养,属于生活困难,因此,要求原告对其经济帮助50万元,但原告仅同意对被告经济帮助5万元。

  因原被告对上述二套房屋财产性质认识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书、房地产买卖契约簿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分析】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应当准许。庭审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按双方一致意见处理。

  关于本案争议的二套房屋,系原告爷爷、父亲分别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各自名下的房屋过户至A名下,原被告未支付房款,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应认定对原告个人的赠与,被告主张系对原被告的赠与,主张二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认定二套房屋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因此,上述二套房屋过户时已由原告支付的税费,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处理,由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2万元。关于被告主张经济帮助的数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告提出按5万元数额确定,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被告B抚养;

  三,原告A给付儿子C抚养费:1、2013年12月1日至2 01 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1.5万元,由原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2、自2015年7月起,原告A每月给付儿子C抚养费1100元;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至儿子1 8周岁时止。其中,2015年7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的抚养费,由原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原告A于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至被告处探望儿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执行;

  五、原告A个人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房屋、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

  六、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2万元、对被告B经济帮助5万元,计7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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