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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乔丹”商标争议案

大律师网 2016-12-13    人已阅读
导读:因“乔丹”等系列商标争议,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将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及乔
  因“乔丹”等系列商标争议,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将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公司)告到最高法院。4月26日,最高法院开庭合并再审这系列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中的10件案件。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案件未当庭宣判。

  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明星。乔丹公司则是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其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2002年,乔丹公司注册了目前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服务上拥有的“乔丹”、“QIAODAN”系列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QIAODAN”等78个争议注册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及形象,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由,向中国商评委申请撤销。商评委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此后,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判决,裁定迈克尔·乔丹败诉。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称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此后,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底,最高法院民三庭对这一案件涉及的68件案件进行再审审查,认为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31条的上诉理由,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提审10件案件,裁定中止8件案件,驳回50件案件。

  财新记者了解到,这10件案件为涉外案件,涉及的商标法第31条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典型。最高法院已于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此次庭审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庭审中,迈克尔?乔丹一方要求撤销北京高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撤销商标委就争议商标作出的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裁定。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强调,“乔丹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乔丹在中国是以乔丹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公众所称呼,中国公众看到乔丹和其对应的拼音QIAODAN,就会联想到乔丹本人,乔丹先生也知悉和认可别人称呼他为乔丹,因此,中文‘乔丹’和‘QIAODAN’作为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称,“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前提下,搭建了整个商业模式,在同一时期大量注册与迈克尔?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包括60余件含义乔丹中文名字和拼音的商标、40余件含有乔丹特定形象和球衣号码的的商标以及32件包含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在体育用品上合并使用。这一做法具有搭乘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恶意,侵害了其姓名权”。

  商评委审查员在庭审中答辩时表示,其对争议商标的裁定正确,请求法庭驳回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乔丹公司亦请求最高法院驳回迈克尔?乔丹再审请求,并称“乔丹和QIAODAN并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客体,乔丹只是其常用姓氏的惯常中文翻译,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和拼音乔丹不享有姓名权,中国有4200位姓乔名丹的人,乔丹以及QIAODAN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共领域的符号,无法构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的对应关系。”

  乔丹公司代理律师还指出,这样的情形即使是在美国甚至欧盟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美国有大量的Jordan商标注册,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为这是乔丹的姓氏而阻却他人的商标注册”。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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