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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肇事 不得再代位求偿

大律师网 2018-12-28    人已阅读
导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向该驾驶人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肇事 不得再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肇事 不得再代位求偿

  【基本案情】

  2011年,科技公司将投保车辆送至销售公司维修保养。销售公司员工李某试车时与崔某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全责。2012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科技公司车辆损失15万余元、第三者车辆损失7万余元、李某医疗费1万元。2013年,保险公司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起诉销售公司,主张代位求偿22万余元保险金。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象的第三者应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加害者”即第三方“加害者”。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虽未对第三者含义作出明确界定,但在相关条款中涉及了“第三方”概念,通过对比涉及“第三方”内容条款可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涉及“第三方”与《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涉及的第三者含义相同。

  (3)维修保养后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人员的试车行为,符合科技公司利益,李某应属科技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李某行为显属代表销售公司职务行为。依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条款表述,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不能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得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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