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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付款仅为要约的格式条款未明确提示 不生效

大律师网 2018-12-28    人已阅读
导读: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约定用户付款行为仅为要约的合同成立格式条款,未尽明确提示义务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户付款仅为要约的格式条款未明确提示 不生效

  【基本案情】

  2012年,薛某支付4.85万元在京东网站购买商贸公司销售的纪念金币。后网站以市场价应为125万元、价款标注错误为由撤销订单致诉。京东网站用户注册协议规定“只有京东商城向用户发货、货物到达用户处之后,买卖合同才成立,而之前用户的付款行为仅为要约”。

  【法院判决】

  判决撤销案涉买卖合同。

  【案件分析】

  (1)从网站注册账号控制人、收货人、支付情况及确认订单电子邮件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可确认系争金币买受人为薛某。系争金币规格、价格等销售信息公布在网站上,虽该商品展示网页上标注有由商贸公司开票、发货等字样,但并无关于系争金币出卖人为第三方而非京东公司的特别提示。薛某下单后,京东公司亦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下单成功,但未指明合同相对方为第三方,故薛某有充分理由相信金币出卖人为京东公司,京东公司、薛某应作为本案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

  (2)京东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系争金币商品信息行为符合要约特性,网站用户在选择购买商品、填写送货、付款等订单信息、完成付款后确认订单,应视为进行了承诺。虽然关于买卖合同成立要件,京东网站用户注册协议约定“用户的付款行为仅为要约”的合同成立要件,但该条款系京东公司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网站用户协商内容的格式条款。京东公司仅在网站用户注册协议及用户提交订单后向用户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中加以提示,而京东网站用户注册协议条款众多、内容繁复,网站用户需通过连续下拉文本框滚动条方式才能阅读注册协议全部内容,对此条款,京东公司未在网站显要位置充分提示用户加以注意。确认邮件虽有“重要声明”,但该邮件系在薛某成功提交订单并完成付款后发出,已无法起到提示消费者注意并判断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作用,应认定京东公司未尽到明确提示义务,有关合同成立要件的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3)系争金币订单价与市场价相差巨大,即使是普通消费者亦应清楚该订单价格异常,继续履行将会出现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合同利益严重不均衡等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故判决撤销案涉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约定用户付款行为仅为要约的合同成立格式条款,未尽到明确提示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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