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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界的期待远远超过恐惧

大律师网 2017-06-01    人已阅读
导读:人工智能(AI)是使用计算机科学的概念、程序和方法从事认知过程的科学,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器模仿人智力活动的
  人工智能(AI)是使用计算机科学的概念、程序和方法从事认知过程的科学,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器模仿人智力活动的技术。人工智能研究的创始人之一的明斯基(Marvin Minsky)在1968年说过一句话,集中概括了人工智能研究的实质:“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学”。因此,所有需要人的智能的行为都属于人工智能研究的范围,包括下棋、解题、从事数学发现、理解短篇小说、学习新的概念、解释视觉场景、诊断疾病、推理案情等。

  上世纪50年代,人工智能的研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短短几十年内,已经硕果累累。但是,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情和关注。计算机、互联网及大数据的问世改变了人的生活、工作方式,也改变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态度。这次的围棋比赛,“第一棋手”已经具有神经网络的运算能力,可以根据外界情况选择最优方案。它在这次比赛中的胜利预示着人类社会将快速进入智能制造时代。

  对于律师、会计、金融等需要逻辑计算工具方能开展业务的领域来说,“第一棋手”战胜李世石的实际影响可能是喜忧参半的。一方面,他们可能希望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可以早日用于自己的领域,以促进研究,同时减少开支。另一方面,资料检索系统、计算程序或智能机器人的使用也有可能取代员工在公司或事务所的角色,那就意味着不少人将会失业。

  就法律而言,人工智能已经被广泛地用在法律制度的各个层面。最为明显的是法律信息系统或法律咨询检索系统。各式各样的法学资料库,包括法律法规、判决、立法过程以及法学文献,已经成为法律人做研究的工作伙伴。当然,运用更广的应该是在司法行政管理自动化方面。

  法律界的期待远远超过恐惧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的哲学家普拉克(John Pollock)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设计出了OSCAR推理程序。这个程序具有可辩驳的能力,可以用于观察、因果判断、概率计算、计划建构、作出评估和决定。

  首次使用专家系统方法研究法律的是兰德公司民事司法中心的沃特曼(Donald Waterman)和彼得森(Mark Peterson)。他们的系统中研究的一个领域是所谓LDS系统(Legal Decision-making System)。该系统被用于解决一起产品责任案件。通过使用为严格责任设计的基于规则的推理模式,比较过失及计算赔偿金,该程序能结算一个案子的价值,进行有关诸如过失责任的一系列推理,并且能够模拟、了解谈判的某些内容。该项目证明了将基于规则的推理技巧用于法律实践的可能性。

  目前颇为热门的一项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成果是令人咋舌的ROSS系统。它是一款基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被称为数码律师。该系统将IBM Watson人工智能超级电脑提供的机器学习技术应用于法律领域,可以自动检索法律文档数据库,找出与人提出的问题相匹配的答案。ROSS研究数据库已经可以支持关键字搜索,还可以根据用户的反馈进行自我学习。数码律师无疑是法律人的好帮手,但它也有取代某些法律人的潜能。

  在法律学术领域,人工智能与法律相结合的研究也日益丰富。1987年,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在美国波士顿的东北大学成立,此后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该会的宗旨是从事人工智能和法律领域的研究,会员来自世界各地。主要涉及的研究题目包括形式法律推理的模型、论证和决策的计算模式、运用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式、多重角色参与的法律推理系统、可执行的立法程序模式、自动化的法律文献分类和总结、机器学习和电子发现的数据运用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中国学者也有参与,但是不如日韩学者积极。与此同时,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法律信息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该领域主要是以人工智能和法律为核心从事法律、社会科学、信息学、智能技术、逻辑和哲学领域等跨学科的研究。

  一项针对法律人的研究显示,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恐惧远不如对它的期望。对法律人来说,目前还停留在对人工智能的初步认识和迷恋上,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所关心的不是人工智能会给人类带来什么灾难,而是当人工智能的大潮到来时,他们的事务所是不是可以很有效地利用这个工具。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可以广泛运用在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包括帮助法官作出司法裁判。那么如果人工智能的程序出了错,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应该由谁来负责任?根据常识来判断,法官的角色是不可取代的。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是以语言为载体的,重在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这些很难被转化为算法被机器掌握。再聪明的智能机器人或软件程序,也很难像人一样能够置身于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运筹帷幄,决胜于朝堂之上。
(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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