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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渗坑事件:先污染后治理是血的教训

大律师网 2017-05-10    人已阅读
导读: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王占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废水是明文规定不能用渗坑的,尤其是工业废水。按照
  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王占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废水是明文规定不能用渗坑的,尤其是工业废水。按照地层构造,一般第一层为浅水层,第二层为黏土,是隔水层,黏土以下则属于地下三层。黏土层若被破坏,污水将会渗入地下,将地下水污染。只有黏土质很好时,地下水才不会被污染。

  据王占生判断,按照这次的渗坑污染程度,地表水都已被污染。若是村民挖井8米深水仍泛红,地下水极有可能也已被污染。“怎么能渗呢?生活污水都不能渗,渗坑本身就很错误了。”王占生说道。

  王占生介绍,按照规定,工业废水要经过企业处理达标后再排放至河道。渗坑的存在,是因为企业根本不想处理废水,直接排入地下。而此次涉事的有色金属、重金属企业的废水危害极大。正常饮用水的Ph值在6.5—8.5,而此次天津的渗坑污水据两江环保中心检测Ph值为1,属于强酸。

  事实再一次证明“先污染后治理”并非规律,而是血的教训

  对于渗坑治理,王占生解释道,一般工业废水比生活污水要难治理,而渗坑的治理则难上加难,耗资也更巨大,对土地的修复很难。“渗坑就难了,连污染的土壤都要治理,那就难度大了”。彻底治理土壤意味着要将原先的土做移出处理,若是暂时性防止进一步恶化则要对渗坑加不透水保护膜,防止雨水渗透进一步污染。具体治理流程则要根据污染程度对废水进行实验,或者采用生活污水对已污染水质提供营养,进一步则要用生物降解、化学处理或者物理处理方法。而其中物理吸附,耗资最多。

  环保部:正在组织土壤详查,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1日,田为勇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环保部正在组织土壤详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对此类问题,环保部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天津和河北这两起渗坑事件,现在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但是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田为勇说,“第一,用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不管渗坑怎么形成的,历经多少年形成的,都是在非法排放污染物。第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这个污染跟以前有些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企业通过非法倾倒排放一些废物产生的。”

  据介绍,从立法来看,比如说渗坑、渗井的问题,早在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时候就已经列进去了,就是说那个时候对此类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就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到了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把它作为入刑的一种,此类违法行为是要判刑的。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更多惩处手段可以用了。

  “新环保法的五种新武器都可以适用这种问题,就说明这种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必须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这种行为从国家来说是要严厉打击的。”田为勇说。
(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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