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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双规”前退回受贿金额是否可以从中予以剔除?

大律师网 2020-07-01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回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双规”前退回受贿金额是否可以从中予以剔除?

2020年双规前退回受贿金额是否可以从中予以剔除?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章某为承揽被告人李某所在单位的新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为了使自己能够中标,即找到被告人李某家中要求李某在招投标中给予关照,李某也答应会考虑一下,章某为表示 “感谢”,在离开李某家时扔下三万块钱就跑出了门。后来章某在新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招投标中胜利中标。2009年3月16日,李某感觉上面纪检部门要查其贪污的问题,于是立刻将章某送其的三万元退回给章某,同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纪检部门双规,随后被立案调查。同时被告人李某交代,其在章某给钱之后多次打电话给章某说不要这样,要章把钱拿回去。

  被告人李某虽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之前主动退回受贿金额,但是还是不能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剔除。因为纪检部门办案有一定的程序,先要进行外围调查了解相关的情况之后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明显是在逃避法律。

  小编评析:

  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案件,其涉及到的经常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有一定的社会敏感性,处理不好将会产生许多的社会负面影响。纪检检察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双规或拘留逮捕之前,必然要对相关反映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找一些了解案件的人进行问话或调取一些相关的材料,这必然回触到犯罪嫌疑人的 “嗅觉”,采取一定措施以逃避法律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综上所述,此案被告人李某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之前主动退回受贿金额应认为是被告人的受贿金额,而不能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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