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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2020-12-01    人已阅读
导读:在教唆犯罪中,教唆犯所教唆的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构成教唆犯,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如何定性?

2020年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李福先后七次单独、二次指使被告人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赵某,共计8.8克K粉、6粒摇头丸,得赃款1400元人民币。

  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李福先后一次单独、一次指使被告人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华,共计2.4克K粉,得赃款300元人民币。

  2009年2月16日,连江县公安局琯头派出所民警在连江县官头镇休闲网吧抓获被告人李福、李某。从被告人李福身上搜出K粉13克,摇头丸9粒;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冰毒0.83克,K粉1.37克。后从被告人李福、李某暂住处搜出K粉3.91克,麻古0.96克,大麻5.8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李福共计贩卖29.48克K粉、0.83克冰毒,15粒摇头丸、0.96克麻古,5.89克大麻;被告人李某共计贩卖3.77克K粉、0.83克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福的基本犯罪事实,其贩卖三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一次贩毒,增加基准刑两个月。被告人李福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贩毒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及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李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第二被告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告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第一被告李福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贩毒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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