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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怎么用才不侵权

大律师网 2017-09-25    人已阅读
导读:2016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微博发布案件播报,称接到演员葛优对艺龙旅行网的起诉。据案件播报显示
  2016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微博发布案件播报,称接到演员葛优对艺龙旅行网的起诉。据案件播报显示,艺龙旅行网官方微博共使用了18张葛优的肖像图片,且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瘫”,转而介绍其相关的酒店预订业务。

  原告葛优认为,这极易使众多浏览者与消费者误以为葛优系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艺龙网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对于艺龙网的行为,葛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随后,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上对此事道歉。日前,海淀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非营利性使用真人表情包也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腾讯2015年通过QQ统计的《中国网民表情报告》,2014年,8亿多QQ网民中,超过90%的人在聊天时使用过表情。“葛优瘫”出自葛优参演的一部电视剧截图,有网友将其制作成表情包后,“葛优瘫”在聊天软件中被广泛应用。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健认为,明星表情包虽然做了艺术处理,但普通大众还是能一眼识别出明星本人。因此,制作、使用、传播表情包,应当把握尺度,不能侵犯明星的民事权益。此类表情包的传播,涉及明星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通过明星表情包营利的单位根据下载表情包的收入与明星进行分成,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明星同意使用其表情包的,涉嫌侵犯了明星肖像权。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表情包,如果存在丑化形象、侮辱人格或其他足以降低社会对明星的评价的情形,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微博道歉不能直接免除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虽然艺龙旅行网通过微博向葛优公开道歉,但是否免除自身法律责任,还要看葛优一方。如果葛优接受道歉并不再追究,因案件不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不会主动追究其责任。如果葛优对道歉不接受,或虽接受道歉但仍然要求经济赔偿,那么法院仍然会受理葛优的诉求,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在关于肖像权的纷争中,赔偿数额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现实中不乏索要巨额赔偿的案例。那么,此类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杨子健表示,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是其诉讼权利的体现。如果葛优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艺龙旅行网的具体获利数额为40余万元,或者艺龙旅行网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是40余万元,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至于诉讼费,法院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以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并由原告预交。而诉讼费最终由谁负担,则取决于最终的裁判结果。如果原告全部胜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部分胜诉,则原则上,诉讼费用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由被告承担,余下部分仍由原告承担。
(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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