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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网络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0-08-03    人已阅读
导读:网络传销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一般实施管理工作和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所以应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网络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2020年网络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邓世蕾创设名为宝马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郭艳等被该组织吸收并成为该组织传销网站元老级会员。2012年6月,郭艳等在该公司推出的动态系统中注册了17个动态账号,并以这些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宝马公司传销模式:即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积分,进而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淮安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宝马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判决:

  1、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

  2、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小编评析:

  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加入宝马公司后,注册网络动态账号,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以讲课、宣传和许诺高额回报来诱引他人参加他们所谓的“投资”。在他人参加后,他们即要求参加人员加入网络动态积分回馈变现计划、缴纳资格费用和接受层级化管理,同时以参加人员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用发展下线越多网络积分回馈变现越多方式来引诱参加者再发展新人加入,从而骗取巨额财物。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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