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7月份,被告人曾贤优与林锡忠、廖水顺以台湾美商捷登优购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捷登公司)的名义,设立公司网址www.u-good.com,在陕西、山东、湖南等地,以捷登公司的名义实施“创始股东分红计划”,进行商品传销活动。所谓“创始股东分红计划”,就是捷登公司宣传,计划在全球设立30000个点(1点亦称1单,2500元人民币为1单,以下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吸纳会员认购商品,在30000点以内购买捷登公司l单即2500元商品的会员,一年内即可获返利1倍,投资2单可获返利2倍。依此类推,投资7单即17500元,再加100元网络服务费,在四个月内就会返本,一年内可分红62800元。同时要求,会员每月必须重复消费捷登公司500元商品,否则取消返利分红资格。对于介绍他人购买商品的,捷登公司给予介绍人推荐奖、碰对奖、领导奖(介绍人可获他之下四代介绍人依次40%、30%、20%、10%的碰对奖)等奖励。
为了实施传销活动,曾贤优指定被告人滕伟管理财务,授意滕伟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银行系统开设私人账户,供各地传销货款汇入使用。为了不使该账户的高额资金引起银行部门的注意,曾贤优指示滕伟以自己或他人的身份证在银行系统开设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原收款帐户上收取的传销货款予以转存,为传销人员发放红利、顾问费等。被告人童胜宏担任该公司副总顾问,负责在大陆各地宣传“创始股东分红计划”,发展“网头”(一个地区发展会员的第一人,亦即公司与这个地区的联络员)和会员。童胜宏首先在湖南发展了被告人朱丽萍为“网头”、朱丽萍又发展被告人耿莉莉为陕西的“网头”、被告人苗雪为陕西白水的联络员。为了掩盖传销活动的非法性,曾贤优于2005年11月14日在厦门假借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厦门捷大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的发送邮购业务和美容技术培训。
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该传销组织共收取陕西、湖南、山东等地传销货款17506236.14元。曾贤优、童胜宏、朱丽萍、耿莉莉、苗雪、滕伟通过传销活动,分别获取22万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的非法所得。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曾贤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童胜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朱丽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耿莉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苗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滕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纳二万元);
(七)对涉案物品手机等,依法没收。
曾贤优提出上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贤优、童胜宏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台湾美商捷登优购国际集团公司为幌子,注册网站,编造所谓“创始股东分红计划”,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宣传的手段,非法进行网上商品营销活动,要求消费者在其网站上认购一定数额商品,即可取得创始股东资格,创始股东在购买产品的同时,既可以参与分红,又可以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获取以其直接发展或者下线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认购商品数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的各种奖金;被告人朱丽萍、耿莉莉、苗雪、滕伟积极参与夸大宣传、发展会员等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的经营方式,虽不完全等同于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但其是三种形式的综合表现,与条例规定的传销本质是相同的,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