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任某、苗某等是救人在被告人郭某的组织和管理下形成团队,以“哈尔滨市伊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办理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从2004年1月至2007年2月进行非法经营鲑鱼籽营养液活动。被告人郭志华作为鲑鱼籽营养液某地区传销组织的总代理,发展下线传销人员400余人,非法经营额416.55万元,非法获利50余万元;(其他查明情况略)
被告人郭某用非法经营所得于2007年2月购得车型号EQ7230BA、发动机号180235、车辆识别号LGBFICE086R184120,车牌号鲁A6Z070蓝色天籁轿车一辆。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郭某用非法经营所得购买的天籁车型号EQ7230BA、发动机号180235、车辆识别LGBFICE086R184120,车牌号鲁A6Z070蓝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小编评析:
被告人郭某等十九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展下线的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