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发生一起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步的案件。1月25日,有网民在网站论坛发布标题为《一大巴车武汉人逃到我们“深山老林”避难了真的很可恶可恨》的帖子,点击量达33万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黟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巡查到这一信息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并将涉嫌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造谣人余某抓获归案,经查该贴子所述内容均为谣言。
目前,余某已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因其散布谣言,黟县公安局依法对余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