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9日下午,一段关于老虎伤人的视频被各大网络平台大肆传播。该视频记录的是宁波市雅戈尔动物园发生的一起老虎伤人事件。事件的结果是,老虎被击毙,被咬男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这是继2016年7月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后又一轰动全国的动物伤人事件。
“过错推定”原则下动物园免责事由是否成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动物园内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行为,首先推定侵权责任的归责方是动物园。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在规定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动物园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动物园如果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免责事由虽为动物园提供了法律上的庇护,但对“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却并非易事。动物园设置一般的警示标语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对游客的挑逗、投食行为进行语言上的劝阻,是否就算尽到管理职责呢?本案中,被咬男子如何落入了虎口?对老虎、狮子等大型凶险的野生动物的活动区,动物园方面是否设置了足以保障游客安全的屏障?管理人员对游客误闯、误入狮虎活动区的行为,只进行语言劝阻而非强制驱逐出境的行为是否算尽到了管理职责?
对误闯入狮虎活动区的人员,园方是否进行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在游客已被老虎伤害或者正在伤害的情况下,园方是否已经尽到了紧急救助义务?从相关网络视频中以及网络评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在老虎撕咬游人的过程中,园方并没有迅速采取合理有效的救援行动,事后也未能够及时妥善处置伤者。动物园方面这样的缺失行为,是不是法律上“过错推定责任”所要求,但动物园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呢?
依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字面理解,“野生动物”实际上是一个与“家养动物”相对的概念。野生动物是指“生活于野外的非家养动物”。由于其具有特殊的危险性、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立法上,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案件适用“无过错法律责任”,即加重侵权法的责任。实践中,也正是考虑到野生动物园危险性的增加,动物园一方应当在尽到一般管理职责的同时,对野性较大、攻击性较强的野生动物活动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无论是管理职责还是提醒游客注意的义务,都应当相应强化。
例如,设置全方位的安全屏障与报警机制,一旦有人误入其中,报警机制就自动触发,以彻底杜绝安全隐患,不给游客闯入野生动物活动区任何可乘之机;对不听劝阻的游客强行驱逐;对狮虎等特殊猛兽的活动地区设置必要的猎捕、麻醉等器具和专业人员,一旦发生猛兽伤人等情况时,能第一时间通过猎捕、麻醉等方式降低甚至消除危险。如是全面尽到管理职责,才可对动物园方面适用免责事由,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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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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