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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伤人 园方游客谁该负责?

大律师网 2017-07-24    人已阅读
导读:1、动物园和游客签署的“免责协议”不能免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
  1、动物园和游客签署的“免责协议”不能免责!!!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也就是说,如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无效。从本次老虎伤人的情况看,约定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这说明了园方已经意识到野生动物园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在对私家车未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园方仅证明尽到了警示义务不能免除园方的责任;签署所谓的责任自负条款,允许私家车进入散养的大型凶猛动物饲养地,这也明显是在规避自己的风险,加大了游客的责任承担。因此,曾导军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2、此事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动物园中的老虎伤人甚至造成游客死亡事件首先认定应由动物园承担责任,但是当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此,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是动物园。如果动物园不能在其设备设施、安全提示警示、动物管理、游览路线、游客管理等等方面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曾导军律师认为,此事件中的伤亡游客对于自身当时所处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但由于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尚未尽到,对于损害后果的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应根据游客与野生动物园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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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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