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队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美国狗仔队把长期蹲守、远距离偷拍、跟踪、围追堵截等手段用到了极致,不惜侵犯个人隐私,特别对名人的家人和孩子感兴趣,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为此,许多州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狗仔队的约束。
在好莱坞明星云集的美国加州,2005年10月,艺人出身的加州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签署《反狗仔队法》,率先通过了限制狗仔队工作方式的法规,比如摄影师不得透过门窗拍卧室、不得在餐馆窃听谈话等。该法案还对“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处以高额罚金,雇主连带受罚。
中国虽然没有专门对狗仔队作出法律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缺。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宪法、民法和刑法中均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明星也是公民,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很明显,狗仔队在私人场所偷拍明星隐私并公开发布、传播的行为,在中国应该是违法的。
侵犯隐私权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通常讲的“不告不理”。但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明星不愿得罪狗仔队及其背后的媒体,选择了妥协和忍让,因此很少有狗仔队被起诉受罚。
但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狗仔队的存在一直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明星名人作为公众人物,是社会的标杆和楷模,理应享有低于常人的隐私权保护和高于常人的道德水准,这是做明星名人应该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