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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社供销合作社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

大律师网 2020-08-04    人已阅读
导读:在房屋租赁合同里,一般都要明确规定是否能转租,还有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房屋租赁纠纷也是很常见的案例。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上社供销合作社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

2020年上社供销合作社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

  基本案情:

  1998年9月20日,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租赁原告兴国县上社供销合作社武塘分店二楼全部及三楼综合门市隔壁二间房屋,共计460㎡,并签订租房合同书。2000年9月15日,

  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再次租赁原告兴国县上社供销合作社生资门市、农药门市、布匹门市、百货门市四间店面及生资门市、农药门市楼上房间,同时签订一份三年的租房协议。2002年7月3日,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与兴国县上社供销合作社将2001年12月31日前所欠房屋租金进行结算,除去已付的租金外,累计还欠原告租金5500元,并由被告李小洪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04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李小洪催收该笔欠款,李小洪认可并签字。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欠条、租房协议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租房合同书和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足以认定。2002年8月28日,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与兴国县上社供销合作社签订房屋转租协议,该协议中载明“李小洪(合同中为金木公司)租长冈乡政府的原办证大厅两间(二合一)按长冈乡政府与李小洪订立合同的时间金额转租给上社供销社,按每月200元计算抵李小洪红军桥武塘分店所欠的房租。双方对此协议均无异议。以上事实,由被告方提供的房屋转租协议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兴国县上社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实际支出费178元,合计人民币408元,原告己预缴,由原告承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上诉人兴国县上社供销社与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9月20日及2000年9月15日所签租房合同,兴国长冈乡政府与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均盖有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印章,同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李小洪在合同中签字。订立租房合同及交纳租金均由李小洪经办,上社供销社收取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房租后,出具收款收据均直接写交款人李小洪的名字。2002年7月3日兴国上社供销社与李小洪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的房屋租金进行了结算,除去已付房屋租金外,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累计尚欠兴国县上社供销社5500元,并由李小洪以其本人李小洪的名义出具一张欠条。2002年8月28日兴国县金木傢俬有限公司与兴国县上社供销社签订房屋转租协议,将李小洪租赁长冈乡政府房屋转租给上社供销社,即租期三年,每月200元。双方还约定租金抵李小洪红军桥武塘分店所欠的房租。而上社供销社实际已使用了转租的长冈乡政府房屋。按协议内容,李小洪所欠兴国县上社供销社租金5500元实际已抵销。2004年7月3日上社供销社仍以2002年7月3日由李小洪出具的5500元欠条让李小洪签字确认,并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洪偿付该5500元租金。所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兴国县上社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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