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答应〃阿龙"(在逃)将125千克的毒品运往指定海域过驳给台轮,并雇佣刘某华(已判刑)船只运送。同年4月26曰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华到平潭盛林庄199号宏平楼3-101室接收毒品,等候出海过驳给台轮。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平潭水电宾馆接受〃阿龙〃指示的过驳时间、地点以
及与过驳台轮联系的方法后,于当晚19时许,预付给刘某华运费500元人民币,指引刘某华将船开往指定的过驳海域。当船行驶到平潭牛山海域附近时,被公安边防部门拦截,查获含甲基麻黄碱成分的白色晶体物125千克,当场抓获刘某华。被告人刘某某跳海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据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运输甲基麻黄碱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且数量大。应处于较重的法定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制毒物品甲基麻黄碱而运送过驳台轮走私台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且数量大。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受他人指使(帮助运送,系从犯(走私制毒物品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关于数量大没有依据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走私制毒物品甲基麻黄碱125千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麻黄碱数量50千克以上为数量大,其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52条、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小编评析:
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甲基麻黄碱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中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