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张先生购买了本市某路一套新建商品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及交房手续。入住后这才发现,房屋噪声异常,晚上根本无法入睡,白天也无法正常生活。查下来原来此房旁的电梯所致,每次电梯运行时,发出烦人的噪声,甚至还会跟着震动。张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无济于事。无奈,张先生提出退房,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判决: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张先生退房与否关键要看房屋噪音是否足以影响日常实际居住使用,而噪声是否超标就是关键中的关键。
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关于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对此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室内噪声进行监测。
如果监测既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又无消除噪声的措施,显然不能属于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那么张先生完全有理由提出退房,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