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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2020年1月26日下午,国家卫健委主任马晓伟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现在看疫情传播的速度比较快,专家预判现在疫情进入一个比较严重复杂的时期。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为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对防控疫情作出了系列工作部署,例如大型活动取消、大型商场暂停营业、旅行社取消旅游行程等。
这些防控措施,虽然对防范疫情扩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诸多企业或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正在履行的合同,陆续将出现商业合同在疫情下如何履行及如何解除等问题。下面整理了相关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目录
◀1、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合同当事人可以以此主张免除责任吗?
◀2、企业商务合同因本次疫情及相关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
◀3、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4、疫情期间,承租方可以要求房东免收租金吗?
◀5、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报团并支付了旅行费用,因疫情影响导致行程取消,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吗?
◀6、疫情影响期间,企业或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追收货款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一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合同当事人可以以此主张免除责任吗?
答:《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 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是我国《合同法》就不可抗力的规定,由此可见:
本次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法律上普遍观点认为属于不可抗力。2003年非典事件的相关案例中,很多法院都有类似的认定。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免除合同责任。也就是说,不是说疫情发生了,你就可以无条件的主张免除合同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还必须同时存在“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事实,这样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
另外,按照117条的规定,如果疫情时发生在合同一方已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迟延履行一方依法也是不能主张免责的。
所以说,合同任何一方拟主张不可抗力时均需要注意以上几点,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均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
企业商务合同因本次疫情及相关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按照这一规定,如企业的商务合同因本次疫情及相关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即遭受了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企业也不能什么都不做,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依法或依约将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避免损失的扩大。第二,注意搜集并保留因本次疫情及相关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并及时提供给对方。比如说,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等等。
另外,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建议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友好协商,尝试就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履行形式达成补充约定,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三
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答: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如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目前,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据报道,中山市已有不少企业成功取得相关证明。
四
疫情期间,承租方可以要求房东免收租金吗?
答:疫情期间,“中山好房东”频频出现,这是值得倡导的。但从法律的层面看,房东依法是否应当免租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某个个案判断承租方是否依法需要支付租金,主要基于以下几个问题的分析:
第一,本次疫情是否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如上所述,普遍观点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第二,疫情是否实际上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这个需要个案进行判断,作为承租方,如拟要求房东免租,应注意保留证据证明相关的租赁合同确实因疫情及相关的措施而不能履行。
第三,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即租赁合同中有没有明确规定遭受类似疫情时应如何处理。当然,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如承租方也确实因疫情或相关防控应急措施而导致无法使用承租房屋,也可以按照以上两点依法主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山市政府于2020年2月9日颁布《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其中第一点措施即为“减轻租金负担”,具体为: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协调、推定在我市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含国有控股)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倡导和鼓励村集体、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中山市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应当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对于其他类型所有人的土地及房产出租,政府也是倡导和鼓励减免的。
综上所述,建议各方按照上述原则,友好协商,合理解决。
五
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报团并支付了旅行费用,因疫情影响导致行程取消,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吗?
答:由于本次疫情,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对此情况,我们认为:
第一,因疫情措施导致行程取消,依法属于不可抗力,且因此导致消费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
第二,在这种情况下,如消费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有具体约定原则上应按合同执行;如无具体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提供实际损失的有关证据。
另外,本次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9日发布《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其中第六条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照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营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综上所述,建议消费者和旅行社按照上述原则,友好协商,合理解决。
六
疫情影响期间,企业或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答: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本次疫情主要是造成人员、物资等限制,对网络通信及银行结算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因此,以金钱给付、信息提供为履行内容的合同,一般不会因疫情而导致不能履行,企业或个人一般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还款责任的理由。
但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无法按时恢复生产,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生存困难,一些员工面临失业的问题。对此,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上给予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同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也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因此,如企业或个人确实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还款,可以依据上述政策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及时协商调整还款计划,避免导致违约、影响征信。
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且客观上,本次疫情发生期间各地政府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延迟复工等措施,如施工单位因此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相应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八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追收货款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答:可以中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针对企业追收货款等请求权的行使,如正好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需注意的是,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建议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