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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诉邹某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起因:2018年8月29日,被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潮州方向往湖南方向行驶,当行至河源市和平县和平大道(和泰红绿灯路口)时,因被告邹某文无证驾车疏忽大意、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致使该车在行进中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刘华立正常驾驶的粤PC****小型普通客车相接触,造成被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华立无责任。对于刘华立车辆损失,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刘华立向原告申请了车辆损失理赔共计8916元,原告取得了刘华立损失追偿权,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理赔金额的利息。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温斯娜律师、邹光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先行垫付的赔款金额8916元及利息(利息以891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8916元,并承担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