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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谢某利、河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谢某玲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起因:2021年7月21日,两被告以生意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300000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2日通过自己的广发银行卡(银行卡号:6225****5566)将300000元转账至两被告的指定账户上。同时,各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利息日利率为1‰;逾期归还款项的,逾期利息利率为日利率1‰。2021年10月29日,两被告又以生意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将100000元转账至两被告的指定账户上。同时,各方约定利息日利率为1‰;逾期归还款项的,逾期利息利率为日利率1‰。然而,两被告并未按承诺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而且经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邹光彬律师、江粤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24日的逾期利息为7031.07元;2023年3月2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3年3月2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等。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谢某利、河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73691.07元及利息(利息以273691.0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谢某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