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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胜诉林某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起因:2021年6月21日,原告彭某、被告林某乾、河源市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210】,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原告将位于河源市**号的房屋卖给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85.56平方米,共用面积为40.3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河字第0**9】;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32万元等。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将河源市**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4万元的购房款,剩余18万元购房款一直未能支付。2021年8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就上述18万元购房款事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如下:房屋尾款18万元按36期进行分期支付,按照银行贷款被告每月支付5661.33元,固定每月1号支付还款,以2021年9月1日开始还款;还款途中有延迟还款的按照逾期违约,被告按照每逾期1日多支付50元给原告等。然而,被告在签订上述《协议书》后,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原告彭某委托邹光彬律师、江粤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80000元、利息23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50元/天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等。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林某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胜购房欠款本息160604.75元及违约金(以160604.7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30%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