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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起因:2017年7月4日,原告潘某娇和被告河源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河源儿童城物业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原告将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河源儿童城第1层40号物业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6年,即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每月租金总额为1620元;原告将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河源儿童城第1层41号物业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6年,即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每月租金总额为1701元;原告将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河源儿童城第1层42号物业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6年,即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每月租金总额为1140元;被告应在每月15号前向原告缴交当月租金;如被告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则需缴交迟延履行金给原告,计算方式为:拖欠天数×租金的万分之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河源儿童城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然而,2018年1月份至2018年3月份的租金,被告每月仅向原告支付了3858.77元,2018年4月份(包括2018年4月份)之后的租金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原告潘某娇委托邹光彬律师、江粤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4日签订的三份《河源儿童城物业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搬离40号、41号、42号涉案物业并返还房屋;支付2018年4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拖欠租金280619.19元及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原租金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以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支付291771.69元租金及按合同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