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载着文化传承功能,也涉及身份识别、社会交往等现实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