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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生受贿案一审宣判 处有期徒刑15年

大律师网 2016-01-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今天(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东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处被告人李东生有期徒刑15年,没收非
  今天(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东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处被告人李东生有期徒刑15年,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此前,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李东生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等,为他人提供帮助,2007-2013年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98万余元。

  附:李东生简历

  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副总警监警衔。1955年12月生,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

  1978年-2000年,历任中央电视台记者、新闻部时政组副组长、政文部副主任、新闻采访部副主任、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和副台长

  2000年-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2002年5月-2009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2009年10月,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

  2011年2月起,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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