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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用气枪打死20只野生鸟类被捕

大律师网 2017-03-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3月20日,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5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
  据媒体报道,2017年2月13日凌晨,正在巡逻的联防队员张师傅、李师傅行至上海青浦区练塘镇小蒸附近的小树林时,发现在树林边上停着一辆汽车,又听到树林中传来几声枪声。张师傅意识到,有人在非法狩猎。公安民警随后赶到,将正在行猎的5人抓获。

  经侦查,2月1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褚某、周某、杨某、钱某、张某等钓鱼时,有人提出,晚上去打几只鸟玩玩,其他人附和。

  周某回家取了两只气枪,一支发射钢珠,一支发射铅珠,还带了用于照明的头灯和弹弓,杨某和钱某分别驾驶车辆带着其余3人沿朱枫公路赶至小树林。

  在小树林内,五人轮流用照明装备,褚某、周某、杨某、张某轮流使用气枪对野生鸟类进行狩猎,共射杀野生鸟类20只。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0只鸟属于野生鸟类。

  3月20日,上海青浦区检察院对5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检察官介绍,非法狩猎案件在上海地区很少发生,该案是青浦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案件。

  随着生态文明的建设,国家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的法律越来越健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期或禁猎区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20只以上的野生动物,属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备注:

  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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