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来到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分局爱山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因为债务纠纷被人绑架,还遭遇了殴打,警方经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
据被害人张女士说,今年二月份的时候,她向湖州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借了一万元。 按照双方约定,在十天以内必须还清本息。张女士因为自身生活上各种原因,十天后迟迟没有还上本金,之后拖了一两个月。
4月2号凌晨,投资公司的人员找到了张女士的弟弟,并通过她弟弟的手机发信息给张女士,将张女士约到了一处偏僻的地方,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和拘禁。 他们在地上挖了一个大坑,将张女士拖到坑内,用泥往她身上埋,直至埋到我脖子处。
这些人如此殴打甚至要活埋张女士,就是为了逼迫她签一张15万元的欠条,张女士被迫签下欠条后,才被放回家。
当天晚上,警方先后抓获了其中的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之后又有三名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这7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讨债类非法拘禁罪为的是“索债”,它决定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动机,进而决定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行为的定罪量刑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然而在学界和实务界,一度为此处的债务是否包含“非法债务”而争论不休,有人认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应定绑架罪。
为统一刑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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